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吳貫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3 月3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804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 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 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2 年度 司催字第804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 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 起4 個月內。聲請人並於上開裁定所定之期限內,即民國10 2 年11月9 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台灣新 生報1 份及廣告刊登證明單1 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 上開公示催告卷核對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 3 年3 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則聲 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林裕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獻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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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司催字第8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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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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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南山人壽保險│吳貫中 │合作金庫商│002423 │307,170元 │102年3月15日 │OR0000000 │ │
│ │股份有限公司│ │業銀行東高│ │ │ │ │ │
│ │高雄分公司 │ │雄分行 │ │ │ │ │ │
│ │郭文德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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