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835號
原 告 台北國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鎮國
原告與被告邱美燕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14,886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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