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74號
原 告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高雄國際航空站
法定代理人 朱耀光
原告與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8,408,49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2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