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774號
KSDV,103,補,774,2014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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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74號
原   告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高雄國際航空站
法定代理人 朱耀光
原告與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8,408,49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2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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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