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68號
聲 請 人 森品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淵棋
代 理 人 徐仲志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選定主任仲裁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仲裁法第52條、非
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
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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