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35號
原 告 郭啟貞
被 告 呂麗媛
呂立丞
呂立州
呂盧金治
江明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請求被告拆除越界占用高雄市○○區○○段00000 地號土地
上之地上物,依原告民國103 年4 月18日具狀陳報,被告占用土
地之面積依序為2.1、2.1、1.05及0.7 平方公尺,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6,100 元【計算式:面積(2.1 ㎡
+2.1 ㎡+1.05㎡+0.7 ㎡)×公告土地現值38,000元/ ㎡=22
6,1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