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731號
KSDV,103,補,731,2014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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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31號
原   告 賴宗熙
被   告 林宏建
原告與被告林宏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係請求賠償損害及回復名譽,訴之聲明第一
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5,400 元;訴之聲明第二項,原告請求被告登報道歉,以回
復名譽,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4
第1 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000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5,400 元外,尚應補繳2,010
元【計算式:5,400 +3,000 -5,400 =3,000 】。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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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