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730號
KSDV,103,補,730,2014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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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30號
再審原告  陳介臣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華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再
審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再審原告係就本院97年度勞簡上字第
10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而原確定判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26,583 元,是本件應徵再審裁判費1,995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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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