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688號
KSDV,103,補,688,2014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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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88號
原   告 陳顯堂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伍哲輝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
  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
  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66,500 元,應繳裁判
  費8,3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7,87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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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