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579號
KSDV,103,補,579,2014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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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79號
原   告 柯銘峰
被   告 林瑞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
)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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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