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51號
原 告 謝遠達
原告與被告劉桂花、楊彧裴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
,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
法第5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依原告民國103 年3 月24日具狀所報
,本案係請求被告二人給付所積欠之薪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3,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暫免徵收裁
判費2 分之1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內補繳15,350元(計算式:30,700元×
1/2 =15,3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