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551號
KSDV,103,補,551,2014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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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51號
原   告 謝遠達
原告與被告劉桂花楊彧裴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
,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
法第5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依原告民國103 年3 月24日具狀所報
,本案係請求被告二人給付所積欠之薪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3,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暫免徵收裁
判費2 分之1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內補繳15,350元(計算式:30,700元×
1/2 =15,3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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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