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審重訴字第136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代 理 人 陳志健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郭鴻猷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吳宗明
訴訟代理人 林秀娟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訂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27,632 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27,132 元,經本 院於民國103 年2 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此裁定 已於103 年2 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