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103年度,483號
KSDV,103,審訴,483,2014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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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審訴字第483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卓達章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郭志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86,438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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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