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233號
聲 請 人 陳婉珍
相 對 人 林杰立
法定代理人 李傳英
相 對 人 林天香
林炳煌
林莉娟
林天保
蔡篤美
林珮萲
林詔蓉
林宜欣
林清輝
陳明土
陳彥滕(原名:陳祈達)
郭懷志
邱榮基
郭致宇
林明霞
侯美蓮
林榮椿
薛鄭富美
林承德
林婉清
薛旭志
薛品淞
李宜珮
薛榮傑
鄭薛淑汝
薛玉山
鄭薛淑珍
薛淑月
薛玉柱
薛國棟
黃林月貴
林榮坤
林江山
薛賢惠
林進成
林界明
薛勝雅
郭義郎
郭中實
林宗𪸃
林宗益
薛春霖
薛仲志
薛朝友
鄭顯壽
鄭顯德
鄭顯華
鄭傑仁
鄭顯達
薛坤和
薛東暘
林榮和
蘇陳苜莉
陳文慶
陳明輝
李增郎
郭嘉偉
郭一成
郭英正
林德連
林德勝
林德福
林佩君
林莉潔
林鈺融
孫純
薛仲傑
薛仲良
鄭顯祿
鄭顯堂
吳瑞龍
吳玉屏
吳宗憲
吳玉音
吳宗佑
薛合和
薛林寶珠
薛永鑫
薛綉芳
薛尤君
薛漢吉
薛博原(原名:薛清源)
陳滄哲
邱榮福
邱榮魁
林天賜
林天保
林新翔
林秀珍
林肯宏
薛賢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陳明土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仟陸佰陸拾捌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林天香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仟陸佰陸拾捌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林天保(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陸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林莉娟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零肆佰零貳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蔡篤美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柒佰叁拾肆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林珮萲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柒佰叁拾肆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林詔蓉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柒佰叁拾肆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林宜欣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柒佰叁拾肆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侯美蓮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陸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林婉清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叁仟壹佰伍拾貳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林明霞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叁佰叁拾肆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李宜珮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壹佰陸拾柒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林天賜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仟陸佰陸拾捌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林榮椿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玖拾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林炳煌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萬貳仟柒佰叁拾柒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陳彥滕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仟柒佰玖拾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林承德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叁佰零柒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林清輝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肆佰肆拾貳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林榮和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肆佰肆拾貳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林榮坤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肆佰肆拾貳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林江山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仟陸佰
陸拾貳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林進成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仟陸佰陸拾貳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黃林月貴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陸佰玖拾玖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林天保(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陸佰零捌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相對人林新翔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陸佰零捌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林杰立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陸佰零捌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林秀珍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叁佰肆拾柒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林界明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肆佰肆拾貳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林宗𪸃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肆佰肆拾貳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林宗益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肆佰肆拾貳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鄭薛淑汝、薛玉山、鄭薛淑珍、薛淑月、薛玉柱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仟貳佰陸拾柒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薛國棟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貳佰玖拾伍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薛勝雅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貳佰玖拾肆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薛榮傑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貳佰
玖拾伍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林德連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柒佰玖拾伍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林肯宏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柒佰玖拾伍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林德勝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柒佰玖拾伍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林德福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柒佰玖拾伍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林佩君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佰玖拾捌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林莉潔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佰玖拾捌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林鈺融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佰玖拾捌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李增郎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萬陸仟伍佰零捌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邱榮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貳拾捌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邱榮福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貳拾捌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邱榮魁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貳拾捌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郭嘉偉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捌佰肆拾叁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郭一成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捌佰肆拾叁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郭懷志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捌佰肆拾叁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郭中實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陸佰捌拾伍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郭致宇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陸佰捌拾伍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郭英正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陸佰捌拾伍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郭義郎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捌佰肆拾叁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蘇陳苜莉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柒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陳文慶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玖佰捌拾捌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陳明輝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叁拾伍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孫純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叁拾伍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陳滄哲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叁拾陸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薛朝友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仟零柒拾玖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薛林寶珠、薛永鑫、薛尤君、薛綉芳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玖佰零伍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相對人薛賢惠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玖佰零肆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薛賢成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玖佰零玖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薛春霖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玖佰零玖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薛仲志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佰柒拾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薛仲傑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佰柒拾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薛仲良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佰柒拾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鄭顯壽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零肆拾叁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鄭顯祿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佰壹拾伍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鄭顯德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零肆拾叁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鄭顯華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零肆拾叁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鄭顯堂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零陸拾貳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鄭傑仁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零肆拾叁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鄭顯達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零肆拾叁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吳瑞龍、吳玉屏、吳宗憲、吳玉音、吳宗佑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佰壹拾伍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相對人薛鄭富美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零
肆拾叁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薛坤和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佰伍拾伍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薛合和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佰伍拾伍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薛旭志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佰壹拾壹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薛漢吉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佰壹拾壹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薛東暘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佰壹拾壹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薛博原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佰伍拾伍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薛品淞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佰伍拾伍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次按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 人、鑑定人之日費、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其項 目及標準由司法院定之;運送費、登載公報新聞紙費及法院 核定之鑑定人報酬,依實支數計算;郵電送達費及法官、書 記官、執達員、通譯於法院外為訴訟行為之食、宿、舟、車 費,不另徵收,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第1 項、第2 項、第 4 項亦定有明文。亦即郵費、電匯費用等不再列入訴訟費用 之內。
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前經本院以民 國100 年度訴字第1646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 依如附表編號⑴、⑵之應有部分比例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 後,本件訴訟之裁判費共為新臺幣(下同)174,624 元(參
本院99年3月23日、102年5月6日收據),又為進行訴訟之必 要而囑託地政機關測量、擬分割訟爭標的之土地,各支出地 政規費272,800 元(參高雄市路竹地政事務所100 年5 月18 日、101 年7 月19日、102 年1 月3 日、102 年8 月28日規 費徵收聯單),及提出地籍圖、土地登記謄本支出共3,880 元(參高雄市政府98年6 月29日、99年3 月18與19日、3 月 23日、6 月17日、100 年12月8 日、101 年10月31日、11月 5 日、102 年2 月26日、9 月12日地政規費收據),申請當 事人之戶籍謄本支出規費共2,295 元(參高雄市前金區戶政 事務所99年4 月1 日、6 月17日、100 年3 月29日與30日、 12月8 日、101 年7 月16日、10月23日、102 年9 月27日戶 政規費收據),又支出訴訟文書之影印費共161 元(參本院 99年4 月30日收款通知、本院消費合作社100 年12月2 日繳 款通知聯),故合計本件訴訟費用為453,760 元(計算式: 174,624+272,800+3,880+2,295+161 ),均已由聲請人 預納完畢。至聲請人所列郵匯費120 元(參100 年5 月17日 、101 年7 月18日、12月28日、102 年8 月23日郵政匯款申 請書),因民國92年1 月14日修正民事訴訟法後已不另徵收 ,應由當事人自行負擔,故該郵匯費非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 23所稱為訴訟之進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而本件訟爭標的之 土地標的總價額為443,811,060 元【計算式:(9,902.69平 方公尺×起訴時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900 元)+(483, 220.71 平方公尺×起訴時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900元) 】,各相對人原所持有之應有部分之價額折算於不動產總價 額,即為其應負擔訴訟費用之比例,爰計算如附表,並確定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並 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表:(小數點下四捨五入)
┌──────┬───────┬────────┬────────┬──────────┐
│原登記所有權│⑴162地號土地 │⑵176地號土地原 │訴訟費用應負擔之│應負擔之訴訟費用 │
│人 │ 原應有部分 │ 應有部分 │比例 │(單位:新臺幣、元) │
├──────┼───────┼────────┼────────┼──────────┤
│陳明土 │ 9758/510814 │ 9758/510814 │ 9758/510814 │8668 │
│ │ │ │ │(計算式:453760× │
│ │ │ │ │9758/510814) │
├──────┼───────┼────────┼────────┼──────────┤
│林天香 │ 9758/510814 │ 9758/510814 │ 9758/510814 │8668 │
│ │ │ │ │(計算式:453760× │
│ │ │ │ │9758/510814) │
├──────┼───────┼────────┼────────┼──────────┤
│林天保 │ 19516/510814 │ 19516/510814 │ 19516/510814 │17336 │
│Z000000000 │ │ │ │(計算式:453760× │
│ │ │ │ │19516/510814) │
├──────┼───────┼────────┼────────┼──────────┤
│林莉娟 │ 58548/0000000│ 58548/0000000 │ 58548/0000000 │10402 │
│ │ │ │ │(計算式:453760× │
│ │ │ │ │58548/0000000) │
├──────┼───────┼────────┼────────┼──────────┤
│蔡篤美 │ 9758/0000000│ 9758/0000000 │ 9758/0000000 │1734 │
│ │ │ │ │(計算式:453760× │
│ │ │ │ │9758/0000000) │
├──────┼───────┼────────┼────────┼──────────┤
│林珮萲 │ 9758/0000000│ 9758/0000000 │ 9758/0000000 │1734 │
│ │ │ │ │(計算式:453760× │
│ │ │ │ │9758/0000000) │
├──────┼───────┼────────┼────────┼──────────┤
│林詔蓉 │ 9758/0000000│ 9758/0000000 │ 9758/0000000 │1734 │
│ │ │ │ │(計算式:453760× │
│ │ │ │ │9758/0000000) │
├──────┼───────┼────────┼────────┼──────────┤
│林宜欣 │ 9758/0000000│ 9758/0000000 │ 9758/0000000 │1734 │
│ │ │ │ │(計算式:453760× │
│ │ │ │ │9758/0000000) │
├──────┼───────┼────────┼────────┼──────────┤
│侯美蓮 │ 19516/510814 │ 19516/510814 │ 19516/510814 │17336 │
│ │ │ │ │(計算式:453760× │
│ │ │ │ │19516/510814) │
├──────┼───────┼────────┼────────┼──────────┤
│林婉清 │ 58961/0000000│ 44119/0000000 │(342907+ │13152 │
│ │(應有部分價額│(應有部分價額:│00000000) │【計算式:453760× │
│ │:9902.69平方 │483220.71平方公 │/000000000 │(342907+00000000) │
│ │公尺×900元× │尺×900元× │ │/000000000)】 │
│ │58961/0000000 │44119/0000000= │ │ │
│ │=342907元) │00000000元) │ │ │
├──────┼───────┼────────┼────────┼──────────┤
│林明霞 │ 4879/510814 │ 4879/510814 │ 4879/510814 │4334 │
│ │ │ │ │(計算式:453760× │
│ │ │ │ │4879/510814) │
├──────┼───────┼────────┼────────┼──────────┤
│李宜珮 │ 2440/510814 │ 2440/510814 │ 2440/510814 │2167 │
│ │ │ │ │(計算式:453760× │
│ │ │ │ │2440/510814) │
├──────┼───────┼────────┼────────┼──────────┤
│林天賜 │ 9758/510814 │ 9758/510814 │ 9758/510814 │8668 │
│ │ │ │ │(計算式:453760× │
│ │ │ │ │9758/510814) │
├──────┼───────┼────────┼────────┼──────────┤
│ │ │ │ │15290 │
│林榮椿 │51638/0000000 │51638/0000000 │ 51638/0000000 │(計算式:453760× │
│ │ │ │ │51638/0000000) │
│ │ │ │ │ │
├──────┼───────┼────────┼────────┼──────────┤
│林炳煌 │ 59368/510814 │ 59368/510814 │ 59368/510814 │52737 │
│ │ │ │ │(計算式:453760× │
│ │ │ │ │59368/510814) │
├──────┼───────┼────────┼────────┼──────────┤
│陳彥滕 │29684/0000000 │29684/0000000 │ 29684/0000000 │8790 │
│即陳祈達 │ │ │ │(計算式:453760× │
│ │ │ │ │29684/0000000)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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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承德 │無 │14842/0000000 │0000000/00000000│4307 │
│ │ │(應有部分價額:│ │(計算式:453760× │
│ │ │483220.71平方公 │ │0000000/000000000) │
│ │ │尺×900元× │ │ │
│ │ │14842/0000000= │ │ │
│ │ │0000000元) │ │ │
├──────┼───────┼────────┼────────┼──────────┤
│林清輝 │5000/510814 │5000/510814 │ 5000/510814 │4442 │
│ │ │ │ │(計算式:453760× │
│ │ │ │ │5000/510814) │
├──────┼───────┼────────┼────────┼──────────┤
│林榮和 │5000/510814 │5000/510814 │ 5000/510814 │4442 │
│ │ │ │ │(計算式:453760× │
│ │ │ │ │5000/510814) │
├──────┼───────┼────────┼────────┼──────────┤
│林榮坤 │5000/510814 │5000/510814 │ 5000/510814 │4442 │
│ │ │ │ │(計算式:453760× │
│ │ │ │ │5000/510814) │
├──────┼───────┼────────┼────────┼──────────┤
│林江山 │7500/510814 │7500/510814 │ 7500/510814 │6662 │
│ │ │ │ │(計算式:453760× │
│ │ │ │ │7500/510814) │
├──────┼───────┼────────┼────────┼──────────┤
│林進成 │7500/510814 │7500/510814 │ 7500/510814 │6662 │
│ │ │ │ │(計算式:453760× │
│ │ │ │ │7500/510814) │
├──────┼───────┼────────┼────────┼──────────┤
│黃林月貴 │15869/0000000 │15869/0000000 │ 15869/0000000 │4699 │
│ │ │ │ │(計算式:453760× │
│ │ │ │ │15869/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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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天保 │8808/0000000 │8808/0000000 │ 8808/0000000 │2608 │
│Z000000000 │ │ │ │(計算式:4537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