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劉家華
相 對 人 吉祥地板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頂法
人
兼法定代理 王志仁
人
法定代理人 王雅芳
法定代理人 王黎雯
相 對 人 薛金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二年度存字第五三一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即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鎮分行發行之面額新臺幣壹拾萬元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四紙(編號:KB○一一六一一九、KB○一一六一二○、KB○一一六一二一、KB○一一六一二二),准予變換提存同額之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鎮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 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 1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聲請人前依本院民國102 年度司裁全字第 381 號民事裁定,為擔保相對人因假扣押所受損害,曾提供 如主文所示之擔保。茲因上開定期存單即將到期,為此聲請 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經本院調取上開提存卷宗查明屬 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