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3年度,148號
KSDV,103,司聲,148,2014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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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國防部軍備局
法定代理人 金壽豐
相 對 人 丁廖玉葉
相 對 人 匡奕耀
相 對 人 蕭仁福
相 對 人 陶黎忠蘭
相 對 人 楊美英
相 對 人 龔連生
相 對 人 楊如玉
相 對 人 游輝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丁廖玉葉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柒佰肆拾柒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匡奕耀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零陸拾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蕭仁福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肆佰玖拾肆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陶黎忠蘭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柒佰肆拾柒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楊美英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零叁佰零壹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龔連生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萬肆仟叁佰叁拾陸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楊如玉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仟玖佰貳拾柒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游輝增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零陸拾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



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 利率計算之利息」、「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 、翻譯費,證人、鑑定人之日費、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 要費用,其項目及標準由司法院定之。運送費、登載公報新 聞紙費及法院核定之鑑定人報酬,依實支數計算。」,民事 訴訟法第91條、第77條之23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經本院民國(下同 )99年度訴字第1679號民事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 丁廖玉葉(即相對人)負擔百分之四、被告匡奕耀(即相對 人)負擔百分之三、被告蕭仁福(即相對人)負擔百分之八 、被告陶黎忠蘭(即相對人)負擔百分之四、被告楊美英( 即相對人)負擔百分之十三、被告龔連生(即相對人)負擔 百分之五十、被告楊如玉(即相對人)負擔百分之十三、被 告游輝增(即相對人)負擔百分之三。」,因相對人等並未 上訴,而告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分別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計算書:
┌─────┬─────────┬──────────┐
│項目 │金額(新臺幣) │備註 │
├─────┼─────────┼──────────┤
│第一審裁判│33,472元 │由聲請人預納 │
│費 │ │ │
├─────┼─────────┼──────────┤
│複丈費 │35,200元 │由聲請人預納 │
│ │ │ │
├─────┼─────────┴──────────┤
│合計 │68,672元 │
├─────┴────────────────────┤
│附註:(元以下四捨五入) │
│一、訴訟費用由相對人丁廖玉葉負擔2,747元。 │
│ 【計算式:68,672×4/100=2,747】 │
│二、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匡奕耀負擔2,060元。 │
│ 【計算式:68,672×3/100=2,060】 │




│三、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蕭仁福負擔5,494元。 │
│ 【計算式:68,672×8/100=5,494】 │
│四、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陶黎忠蘭負擔2,747元。 │
│ 【計算式:68,672×4/100=2,747】 │
│五、訴訟費用由相對人楊美英負擔10,301元。 │
│ 【計算式:68,672×15/100=10,301】 │
│六、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龔連生負擔34,336元。 │
│ 【計算式:68,672×50/100=34,336】 │
│七、訴訟費用由相對人楊如玉負擔8,927元。 │
│ 【計算式:68,672×13/100=8,927】 │
│八、訴訟費用由相對人游輝增負擔2,060元。 │
│ 【計算式:68,672×3/100=2,06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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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