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888號聲 請 人 盧平仲相 對 人 陳玉簪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玉簪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整。二、相對人陳玉簪之在臺居留資料。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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