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3年度,1888號
KSDV,103,司票,1888,2014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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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888號
聲 請 人 盧平仲
相 對 人 陳玉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玉簪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整。
二、相對人陳玉簪之在臺居留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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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