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828號
聲 請 人 郭任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丁偵佑(祐)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姓名。(台端聲請狀記載相對人姓名為丁
偵佑,其與票面記載丁偵祐不符,如有更名或書寫錯誤,請
具狀更正。)
二、相對人丁偵佑(祐)(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
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
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