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3年度,1828號
KSDV,103,司票,1828,2014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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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828號
聲 請 人 郭任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丁偵佑(祐)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姓名。(台端聲請狀記載相對人姓名為丁
  偵佑,其與票面記載丁偵祐不符,如有更名或書寫錯誤,請
  具狀更正。)
二、相對人丁偵佑(祐)(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
  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
  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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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