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6038號
KSDV,103,司促,16038,2014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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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603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侯柏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伍佰零玖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侯柏丞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4月17日止累計20,509元正未給付
  ,其中19,457元為消費款;752元為循環利息;300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6038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侯柏丞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35% │
│  │17424 │     │4月18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侯柏丞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033元│     │4月18日   │      │算之利息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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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