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596號
異 議 人 一零三金文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展昀
異議人因債權人莊玉燕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
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 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
二、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2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 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民國103年1月27日送達正本於異議人 ,並於民國103年2月17日確定,異議人遲至民國103年3月4 日始提出異議,債務人所提起之異議已逾法定期間,依法應 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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