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5814號債 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沈志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沈志傑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 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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