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79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葉育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零壹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葉育真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4月20日止累計21,101元正未給
付,其中19,616元為消費款;1,085元為循環利息;400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5793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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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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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葉育真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85%│
│ │8235元│ │4月21日 │ │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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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葉育真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7.85%│
│ │11381 │ │4月21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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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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