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5793號
KSDV,103,司促,15793,2014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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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79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葉育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零壹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葉育真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4月20日止累計21,101元正未給
  付,其中19,616元為消費款;1,085元為循環利息;400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5793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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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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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葉育真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85%│
│  │8235元│     │4月21日   │      │計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葉育真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7.85%│
│  │11381 │     │4月21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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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