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5654號
KSDV,103,司促,15654,2014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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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654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代 理 人 方仁義
債 務 人 車美樂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志憲

債 務 人 林慶峯
債 務 人 林榮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台幣貳佰貳拾肆萬肆仟陸佰
  玖拾捌元,㈡新台幣伍拾陸萬壹仟壹佰伍拾柒元,及均自民
  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
  五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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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車美樂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樂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