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5352號
債 權 人 吳麗蘭
債 務 人 威京國際精品鐘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臺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2年12月15日及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依據為何(如係依票據關係請求,支票未經提示不得向
發票人行使追索權,請提出本件聲請票據號碼PK0000000、
PK0000000、PK0000000、PK0000000支票4紙,經提示未獲付
款之退票理由單影本,利息起算日更正自退票日開始計息。
如係依其他債權債務關係,依民法第203條規定,應付利息
之債,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
之五。利息起算日更正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計息)。
二、債務人威京國際精品鐘錶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卡及法定代理人張臺生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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