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5352號
KSDV,103,司促,15352,20140425,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5352號
債 權 人 吳麗蘭
債 務 人 威京國際精品鐘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臺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2年12月15日及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依據為何(如係依票據關係請求,支票未經提示不得向
  發票人行使追索權,請提出本件聲請票據號碼PK0000000、
  PK0000000、PK0000000、PK0000000支票4紙,經提示未獲付
  款之退票理由單影本,利息起算日更正自退票日開始計息。
  如係依其他債權債務關係,依民法第203條規定,應付利息
  之債,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
  之五。利息起算日更正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計息)。
二、債務人威京國際精品鐘錶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卡及法定代理人張臺生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
威京國際精品鐘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