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223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鄭智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萬捌仟柒佰貳拾肆元,及其
中新台幣叁萬柒仟陸佰零伍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遲延利息,
暨按前述利息加計百分之十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