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5186號
債 權 人 陳金葉
債 務 人 張慶祥
債 務 人 張寶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慶祥、張寶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確切之利息起算日為何(台端未附聲請狀所載之附表。
又利息起算日應載明年、月、日,到期日前之利息無法請求
)。
二、債務人張慶祥、張寶福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