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181號
債 權 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務 人 陳柄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肆萬壹仟肆佰伍拾肆元,及
其中新台幣貳萬陸仟玖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
壹萬零肆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