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04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黃昭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玖佰叁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昭德於民國99年12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
0元,約定自民國99年12月10日起至民國104年12月10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
年04月17日止累計169,938元正未給付,其中154,677元為本
金;14,277元為利息;9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5044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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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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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黃昭德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54677│ │4月18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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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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