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496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淵
債 務 人 統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藝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伍佰柒拾伍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290176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3年01月止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4,575元正,迭經催繳,迄未
清償。
(二)相關欠費子號: Y290176。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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