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4860號
KSDV,103,司促,14860,2014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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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4860號
債 權 人 王景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清日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票據號碼OR0000000號支票,經提示未獲付款之退
  票理由單影本。(支票未經提示,不得對發票人行使追索權
  )
二、債務人張清日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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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