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4853號
KSDV,103,司促,14853,2014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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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4853號
債 權 人 劉國樑
債 權 人 陳俊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良波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張良波(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
  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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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