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4853號
債 權 人 劉國樑
債 權 人 陳俊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良波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張良波(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
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