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4633號
KSDV,103,司促,14633,20140421,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4633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吳正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伍仟零玖拾壹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吳正良於民國101年6月13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2年12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3年3月22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
  2465元及費用12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
  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
  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
  ,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
  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緣相對人吳正良
  民國101年7月25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貸款(帳號:00000
  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
  表序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3年1月起各筆本金
  結算至民國103年3月22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6765元及費用
  2488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遲延
  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
  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
  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
  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計算遲延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4633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吳正良  │自民國 103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49796 │     │03月 23日  │      │       │
│  │元  │     │起     │      │       │
├──┼───┼─────┼──────┼──────┼───────┤
│ 003│新臺幣│吳正良  │自民國 103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232377│     │03月 23日  │      │       │
│  │元  │     │起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