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4531號
KSDV,103,司促,14531,20140421,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4531號
債 權 人 團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佑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孫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孫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
  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
  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
孫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團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