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4531號
債 權 人 團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佑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孫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孫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
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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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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