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4353號
KSDV,103,司促,14353,2014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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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4353號
債 權 人 黃瑭璋
債 務 人 冠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淵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冠城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冠城有限公司廢止前及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二、向本院民事庭查詢債務人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最新之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並改列該清算人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若查
  無清算人,則應改列解散前之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並提
  出該全體股東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
  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釋明本件票據是否有提示;若有,陳明提示日之日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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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冠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