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4294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債 務 人 蔡正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
㈠新台幣伍萬貳仟柒佰零玖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壹仟玖佰
伍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
八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止,按
月計付新台幣叁佰伍拾元之違約金。
㈡新台幣壹拾萬捌仟貳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肆
仟零伍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三
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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