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4294號
KSDV,103,司促,14294,2014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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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4294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債 務 人 蔡正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
  ㈠新台幣伍萬貳仟柒佰零玖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壹仟玖佰
   伍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
   八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止,按
   月計付新台幣叁佰伍拾元之違約金。
  ㈡新台幣壹拾萬捌仟貳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肆
   仟零伍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三
   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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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