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4104號
KSDV,103,司促,14104,2014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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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4104號
債 權 人 高雄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莫景棠
債 務 人 張萬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玖仟叁佰陸拾玖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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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