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3857號
KSDV,103,司促,13857,20140415,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85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代 理 人 賴忠
債 務 人 李彩蓮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鑫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台幣叁仟叁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貳仟柒佰陸拾元,
  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