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3724號
KSDV,103,司促,13724,2014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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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724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債 務 人 訊科數位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蘇俊明

債 務 人 胡善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㈠新臺幣壹佰零捌萬伍仟肆佰參
  拾肆元㈡新臺幣肆拾陸萬伍仟壹佰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借款人訊科數位有限公司 於民國101 年 4 月11 日向
  債權人簽發授信契約書,並邀蘇俊明胡善煜為連帶保證人
  ,簽立保證書與債權人約定於新臺幣參佰陸拾萬元整範圍內
  為授信往來,並與借款人訊科數位有限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
  ,償還方式、利息及違約金悉依「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
  證」所載條款之約定方式計付。
  二、嗣後借款人訊科數位有限公司於民國101年4月13日簽立
  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共二筆,以上總計借款金額為新
  臺幣參佰萬元整,應按各筆到期日清償,明細如下:
  (1)借款金額新臺幣2,100,000元,借款期間自民國101年4月
  13日到104年4月13日。
  (2)借款金額新臺幣900,000元,借款期間自民國101年4月13
  日到104年4月13日。
  清償方式:自借款日起,依年金法,於每月13日按月平均攤
  付本息。
  借款利率:自民國101年4月13日到104年4月13日止,按本行
  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3.13%計息,嗣後按本行定儲利率
  ,每3個月調整時隨同調整,加減碼幅度不變。(目前利率為
  4.51%)
  借款人訊科數位有限公司於民國102 年10 月13日起即未再
  依約繳納本金、利息,共計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壹佰伍拾伍
  萬陸佰貳拾肆元整及利息、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3724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胡善煜、訊│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4.51│
│  │108543│科數位有限│0月13日起  │      │       │
│  │4元  │公司、蘇俊│      │      │       │
│  │   │明    │      │      │       │
├──┼───┼─────┼──────┼──────┼───────┤
│ 002│新臺幣│胡善煜、訊│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4.51│
│  │465190│科數位有限│0月13日起  │      │       │
│  │元  │公司、蘇俊│      │      │       │
│  │   │明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胡善煜、訊│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08543│科數位有限│0月14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4元  │公司、蘇俊│      │      │百分之十,逾期│
│  │   │明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胡善煜、訊│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65190│科數位有限│0月14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公司、蘇俊│      │      │百分之十,逾期│
│  │   │明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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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訊科數位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