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67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蔡福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叁仟伍佰玖拾元,及其
中新台幣玖萬玖仟捌佰零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
期當期計付違約金新台幣叁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計付違約
金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當期計付違約金新台
幣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連續三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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