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3508號
KSDV,103,司促,13508,2014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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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3508號
債 權 人 毛麗琳
債 務 人 阿妮(SAENI)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阿妮(SAENI)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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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