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486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 理 人 藍玉峯
債 務 人 蔡楊鈺凰
債 務 人 楊嬿樺
債 務 人 楊嬿鈴
債 務 人 楊錦威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楊博鈞(原名:楊坤保)之遺產範圍內連帶
給付債權人新台幣柒拾肆萬伍仟零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二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
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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