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3440號
債 權 人 莊寶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三澤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於民國102年5月13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0000000000號
函核准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
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
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
省略)。
二、債務人三澤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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