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3440號
KSDV,103,司促,13440,2014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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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3440號
債 權 人 莊寶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三澤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於民國102年5月13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0000000000號
  函核准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
  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
  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
  省略)。
二、債務人三澤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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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澤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澤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