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3420號
KSDV,103,司促,13420,2014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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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42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洪麗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捌仟叁佰捌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洪麗錦於民國88年07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
  0元,約定分03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
  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遲延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
  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4月07日止累計40,641元正未給
  付,(其中10,774元為本金, 29,867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洪麗錦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4月07日止累計237,744元正未給
  付,其中61,082元為消費款;176,662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3420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洪麗錦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0774 │     │4月08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洪麗錦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61082 │     │4月08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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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