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40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蘇輝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柒仟肆佰伍拾叁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蘇輝全於民國101年05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1年05月15日起至民國106年05月15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87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3年04月03日止累計382,909元正未給付,其中367,493元為
本金;14,132元為利息;1,2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蘇輝全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NCCC,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3月17日止累計44,544元正未給
付,其中41,082元為消費款;2,262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003)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3401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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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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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蘇輝全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87%│
│ │367493│ │4月04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蘇輝全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7.85%│
│ │15316 │ │3月18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蘇輝全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85%│
│ │25766 │ │3月18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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