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37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胡詩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肆仟肆佰柒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胡詩琪於民國87年09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
0元,約定分04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
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遲延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
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4月03日止累計98,469元正未給
付,(其中25,885元為本金, 72,584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胡詩琪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4月03日止累計366,008元正未給
付,其中95,295元為消費款;267,113元為循環利息;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3377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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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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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胡詩琪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5885 │ │4月04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胡詩琪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95295 │ │4月04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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