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3342號
KSDV,103,司促,13342,2014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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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342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蔡福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叁仟捌佰柒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蔡福志於民國97年6月16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已結算未受償之利
  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
  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
  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
  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緣相對人蔡福志於民國101年2月16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
  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3
  年3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3年3月22日止未受償之循環
  利息494元及費用5596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
  利息之約定"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
  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日
  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
  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計算
  遲延利息。"
  緣相對人蔡福志於民國101年9月12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
  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3
  年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3年3月6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
  息351元及費用5252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
  息之約定"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
  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日止
  。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
  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計算遲
  延利息。"
  緣相對人蔡福志於民國98年10月23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4、5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2
  年1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3年3月6日止未受償之循環
  利息518元及費用12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
  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
  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
  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
  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3342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蔡福志  │自民國 103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八│
│  │290元 │     │03月 23日  │      │點七五    │
│  │   │     │起     │      │       │
├──┼───┼─────┼──────┼──────┼───────┤
│ 002│新臺幣│蔡福志  │自民國 103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80569 │     │03月 23日  │      │       │
│  │元  │     │起     │      │       │
├──┼───┼─────┼──────┼──────┼───────┤
│ 003│新臺幣│蔡福志  │自民國 103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106551│     │03月 07日  │      │       │
│  │元  │     │起     │      │       │
├──┼───┼─────┼──────┼──────┼───────┤
│ 004│新臺幣│蔡福志  │自民國 103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
│  │3480元│     │03月 07日  │      │點七四    │
│  │   │     │起     │      │       │
├──┼───┼─────┼──────┼──────┼───────┤
│ 005│新臺幣│蔡福志  │自民國 103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八│
│  │9570元│     │03月 07日  │      │點七五    │
│  │   │     │起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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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