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3276號
KSDV,103,司促,13276,2014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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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27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潘秀雲
債 務 人 尤明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萬捌仟柒佰壹拾捌元,及其
  中新台幣叁仟伍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依
  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
  約金新台幣叁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
  計付違約金新台幣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
  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伍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
  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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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