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3221號
債 權 人 曹春生
債 務 人 莊嘉凌
債 務 人 曹天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莊嘉凌、曹天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應負連帶責任之依據(按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
律有規定或契約明示約定為限,民法第272 條定有明文)。
二、債務人莊嘉凌、曹天龍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