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0年度,416號
ULDM,90,易,416,2001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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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四一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一一五號),本院判決
如左:
主 文
甲○○共同以賭博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電動機具「王牌對決」壹台、「水果盤」伍台、「麻將」叁台、「跑馬」貳台、「小馬莉」叁台、代幣伍佰玖拾枚均沒收。
乙○○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明知其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 子遊戲場業,竟與張宏基(另案偵查中),共同基於違反電子遊戲業管理條例及 意圖營利之概括犯意聯絡,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七日起,至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 止,由張宏基提供賭博性電動機具,甲○○提供其所經營位於雲林縣斗六市○○ 路六五三號「老地方釣蝦場」之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擺設賭博性電動機具「王牌 對決」一台、「水果盤」五台、「麻將」三台、「跑馬」二台、「小馬莉」三台 ,與不特定人賭博財物,由賭客以新台幣(下同)十元兌換代幣一枚,投幣按一 比一或不等之比例開分後,押注分數,輸贏一至數倍,賭客若贏,可以累積分數 於洗分時按原兌換代幣比例兌換現金,賭客若輸,則押注之分數由機台沒入之方 式,賺取賭金營生,所得賭金由甲○○張宏基以三七比例朋分,以之為常業。 嗣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二十一時三十五分許,適有乙○○在上址把玩機台時, 當場為警查獲,並扣得上開賭博性電動機具十四台(含IC板十四塊)、代幣五 百九十枚。
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報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甲○○乙○○於警訊、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有 雲林縣察局斗六分局臨檢紀錄表一紙在卷可佐,且被告甲○○所擺設之賭博性電 動機具,數目達十四台之多,顯已恃以為生,以之為常業。此外,並有當場查獲 之賭博性電動機具十四台、機具內之賭資代幣五百九十枚扣案可資佐證,本件事 證明確,被告二人之犯行均堪以認定。
二、被告甲○○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例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即經營電子遊戲 場業,核其所為係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之規定,應依同條例第二 十二條之規定處罰,被告甲○○擺設賭博性電動機具,與不特定之賭客賭博財物 ,以之為常業,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之常業賭博罪。被告乙○○ 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之賭博罪。被告甲○○張宏基間, 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及常業賭博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應 論以共同正犯。被告甲○○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



記,而經營電子遊藝場業,其目的係在於與不特定之賭客賭博財物,並恃以為生 ,所犯違反電子遊藝場業管理條例罪與常業賭博罪之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 ,應從一重之常業賭博罪處斷。爰審酌被告甲○○乙○○於犯罪後坦承犯行, 知所悔改,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所生 之危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被告甲○○部分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被告乙○○部分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三、扣案之電動賭博機具「王牌對決」一台、「水果盤」五台、「麻將」三台、「跑 馬」二台、「小馬莉」三台,為當場賭博之器具,代幣五百九十枚係於上開電動 賭博機具內查獲,為在賭檯之財物,業據被告甲○○供明在卷,應依刑法第二百 六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五十五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伯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 明 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周 麗 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
(常業賭博罪)
以賭博為常業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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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