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2624號
債 權 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債 務 人 吳金花
債 務 人 陳信璋
債 務 人 大世界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慶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
四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前未受償之延遲利
息新台幣壹拾陸萬肆仟參佰玖拾壹元,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
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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