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2352號
KSDV,103,司促,12352,2014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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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235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鄭智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參仟柒佰參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鄭智賢於民國100年10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0年10月17日起至民國105年10月17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50採機動利
    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
    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3月28日止累計263,739
    元正未給付,其中255,917元為本金;6,538元為利息;
    1,2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2352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鄭智賢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5%計│
│  │255917│     │3月29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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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